(2017)湘07刑更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龙运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运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30号罪犯龙运城,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澧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8月2日作出(2000)常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运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03年4月2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湘刑执字第1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服刑期至2022年4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龙运城自2003年获得减刑后,放松自身改造,多次出现违规行为。2003年11月至2015年6月因殴打同犯、不服警察管理、脱离互监组先后19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并被9次严管、4次禁闭。经教育,自2015年8月起,该犯表现有所好转,虽因患双向情感障碍,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和生产劳动,一直在高度戒备监区托管。在高危托管期间,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未再出现任何违规行为。2015年10月至12月1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6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3次,余29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犯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龙运城自2003年11月至2015年6月因殴打同犯、不服警察管理、脱离互监组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先后19次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并被9次严管、4次禁闭。后因患双向情感障碍,不能参加正常的学习和生产劳动,一直在高度戒备监区托管。不具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龙运城在刑罚执行期间,多次严重违反监规,不具有悔改表现,可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运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