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与郝立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郝立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0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8737652721。负责人:李玉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军,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郝立国,男,汉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住博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诉被告郝立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期间,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琼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 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