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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与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9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住所地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楼前片。法定代表人王朝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二栋。法定代表人阳武,局长。再审申请人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因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6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采信伪造证据。2、原审遗漏其诉讼请求。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所诉系原浏阳市卫生局收回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本案仅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长中行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系对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以原浏阳市卫生局所作医疗机构监督通知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所作,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称原审遗漏其诉讼请求的主张不能成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经查,王朝清于2013年12月30日出具报告,请求将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王朝清变更为王建中,主要负责人王建中变更为王朝清或保留不变。2014年3月6日,王建中向原浏阳市卫生局提交了其本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请求将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名称变更为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卫生室王建中医疗点,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建中。同日,原浏阳市卫生局对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名称、地址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申请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从以上事实来看,原浏阳市卫生局在受理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主要负责人王建中的变更申请后,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且未对王朝清、王建中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在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已变更为浏阳市文家市镇湘龙村卫生室王建中医疗点的情况下,原浏阳市卫生局收回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浏阳市文家市镇楼前诊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国艳审 判 员  黄 安审 判 员  潘 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