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贺启聪与邓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启聪,邓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1034号原告:贺启聪,男,195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被告:邓洪平,男,195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贺启聪与被告邓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贺启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启聪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启聪撤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贺启聪负担。审判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