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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治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治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治强,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故城县,汉族,初中肄业,河北省故城县建设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2012年12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治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治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16时30分许,赵治强驾驶无牌墨绿色三菱帕杰罗小型越野车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迎宾路与建设街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赵治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治强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称,被告人赵治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赵治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治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治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治强驾驶无牌墨绿色三菱帕杰罗小型越野车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迎宾路与建设街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认定,被告人赵治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治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赵治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根据被告人赵治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治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晓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