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卢慧、李进云交付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慧,李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121号被执行人卢慧,男,1995年8月17日生,汉族,无业,朔州市朔城区滋润乡王东庄村人,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李进云,男,1991年1月5日生,汉族,无业,朔州市平鲁区陶村乡西家寨村人,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卢慧、李进云交付罚金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冻结被执行人李进云存款350.41元,并查明二被执行人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