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本勤、钟名生等与泉州市露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本勤,钟名生,万贤虎,泉州市露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4民初261号原告:孙本勤,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钟名生,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万贤虎,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湖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杰,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露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育峰。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本勤、钟名生、万贤虎与泉州市露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孙本勤、钟名生、万贤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本勤、钟名生、万贤虎自愿申请撤回对泉州市露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本勤、钟名生、万贤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本勤、钟名生、万贤虎负担。审 判 长 龚万淳审 判 员 苏静娴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苏艳月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