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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侯付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付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迁安市九江线材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迁安市,住迁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付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侯付强饮酒后驾驶×××号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彭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九江加油站南2公里时驶入逆向,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斌驾驶的×××号重型货车相撞,民警处理事故时发现被告人侯付强有酒后反应,于次日1时20分在迁安市中医医院抽取了被告人侯付强的血样。2017年8月15日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侯付强的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此次事故被告人侯付强负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迁安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涉案车辆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付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付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侯付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侯付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子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罗幻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