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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执1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瑞丽姐告国门大酒店与瑞丽市神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丽姐告国门大酒店,瑞丽市神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1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瑞丽姐告国门大酒店。被执行人瑞丽市神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瑞丽姐告国门大酒店与瑞丽市神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瑞丽姐告国门大酒店依据已生效的(2017)云310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5350.6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瑞丽市神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将其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511023419201037444账户内的存款以本案标的限额作了冻结。2017年9月1日,被执行人瑞丽市神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将执行款项155350.63元全额交纳至本院执行帐户。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