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三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汤海燕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燕,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165号原告汤海燕,女,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王建,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燕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汤海燕承担。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