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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三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汤海燕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燕,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三初字第165号原告汤海燕,女,1973年1月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王建,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海燕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汤海燕承担。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