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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凤玲、王永山等与天津市鑫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玲,王永山,天津市鑫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85号原告:王凤玲,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告:王永山,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鑫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幸福广场。法定代表人:刘福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东,天津市宁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凤玲、王永山与被告天津市鑫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凤玲、王永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玲、王永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凤玲、王永山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