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常广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常广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岚,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常广会,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广会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2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树立人民陪审员  王晓晓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