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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鉴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819号申请执行人:刘鉴,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鉴与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哈达湾支行已将吉林市船营区安顺南小区10号楼1单元7层左门房屋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鉴名下,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方景俊审 判 员  赵学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罗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