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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1961年1月17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南桑鲁村人,现住原籍,务农。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西关村人,现住德盛苑小区,务农。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8年10月15日生,汉族,黎城县黎侯镇赵家山村人,现住原籍。本院在执行常某某与李某某、赵某某劳务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赵某某的银行存款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温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