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于长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长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753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长勇,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诉于长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春萌审 判 员 富 淼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世武书 记 员 张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