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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3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与于长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长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753号原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肖景辉,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兵,女,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长勇,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诉于长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春萌审 判 员  富 淼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陈世武书 记 员  张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