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新颜、张新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颜,张新荣,张联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10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新颜,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新荣,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联春,男,194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美安,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张新颜因与被上诉人张新荣、张联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上诉人张新颜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陈武军审判员 张焱奇审判员 林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荣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