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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瑞金市,现租住瑞金市金都大道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4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7年5月2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俊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B×××××货车沿323国道由云石山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0时许,行至323国道瑞金市沙洲坝镇梅岗村与工业园经三路交叉路口左拐弯时,遇被害人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相对方向驶来,两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右下肢毁损引起失血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13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朱某某驾驶证复印件、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左拐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投案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也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文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