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集贤镇人民政府与王淑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贤镇人民政府,王淑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2007号原告:集贤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敬文。委托代理人:苏德强。被告王淑艳,女,6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集贤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王淑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本人自愿,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此,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贤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王淑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集贤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宋德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任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