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4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新与冯金刚、武钊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冯金刚,武钊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4528号之一原告:王新,男,199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冯金刚,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武钊祥,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18号经典国际大厦。原告王新与被告冯金刚、武钊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登记在被告冯金刚名下的鲁R××××ד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及申请解除登记在被告冯金刚名下的鲁R××××ד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撤回起诉;解除登记在被告冯金刚名下的鲁R××××ד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