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相江与胡增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江,胡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相江。被执行人:胡增良。本院在执行王相江与胡增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相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王相江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