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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相江与胡增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江,胡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王相江。被执行人:胡增良。本院在执行王相江与胡增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相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案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王相江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