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辽县平岗镇振臣煤矿、朱玉杰、邱丽君、朱玉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东辽县平岗镇振臣煤矿,朱玉杰,邱丽君,朱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辽县平岗镇振臣煤矿。被执行人:朱玉杰,男。被执行人:邱丽君,女。被执行人:朱玉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宇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辽县平岗镇振臣煤矿、朱玉杰、邱丽君、朱玉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253,800.00元,未执行2,253,800.0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2,253,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7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申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