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民初3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小金与郑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金,郑家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7民初3262号原告:郑小金,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委托代理人:郑万穗,淳安县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家来,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金诉被告郑家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郑小金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