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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翟跃明申请喻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跃明,喻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222号申请执行人翟跃明,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独羊岗乡余底村小东路***号。现住岳阳市锦绣河山小区。身份证号码:1323371960********。被执行人喻峰,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加义镇义口村***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翟跃明与喻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跃明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跃明与被执行人喻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翟跃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炳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