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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丙强与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强,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546号原告张丙强。委托代理人仝泽强。委托代理人李坚。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志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强诉被告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张丙强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丙强撤回对杭州泥巴公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张丙强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褚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