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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旭与娄春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娄春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4188号原告:张旭,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城,浙江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春英,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青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诉被告娄春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计6150元,由原告张旭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宋叶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