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与胡学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胡学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118号原告: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港口路110号四季莱茵A1幢106门面。负责人:王玮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超,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学根,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与被告胡学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润明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全椒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明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