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林文明、胡金玲等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62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泉,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连和,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崇喜,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金玲,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明,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申请再审人王德泉、陈连和、王崇喜、胡金玲、林文明(以下简称王德泉等人)因诉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红门乡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3行终1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王德泉等人所诉小红门乡政府作出的朝红信息公开(2016)第40号-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王德泉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德泉等人的起诉正确,终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王德泉等人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德泉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本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