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王琮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4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琮琮,女,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执行人朱明耀,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申请执行人王琮琮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3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明耀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利息暂计18200元、诉讼费102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明耀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之财产。因被执行人朱明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决定,并于当日对其实施了拘留。本院就上述执行情况及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将要终结向申请执行人作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补充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45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王琮琮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王琮琮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