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铁军与刘云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铁军,刘云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23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军,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云学,男,1960年7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王铁军因与被上诉人刘云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铁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铁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铁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铁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洁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代理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