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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行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秦忠郁、佟艳华和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一房产经理公司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忠郁,佟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行终78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秦忠郁。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佟艳华。委托代理人:海鸿波。上诉人秦忠郁、佟艳华因与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一房产经理公司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行初86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忠郁、佟艳华上诉称:1、本案符合立案要求;2、本案二被告的主体为适格被告;3、本案不予立案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行初86号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秦忠郁、佟艳华一审诉求确认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作出的将沈阳市沈河区东顺城内街80号2-7-3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第一房产经理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其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上诉人秦忠郁、佟艳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孟 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