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泽与焦树平、刘世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焦树平,刘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2014号原告:黄泽,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3年1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焦树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世忠,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黄泽诉被告焦树平、刘世忠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黄泽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泽负担。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郭 波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敖特更图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