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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2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治强与余松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治强,余松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949号原告:陈治强,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余松辉,男,1979年8月28日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装修工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陈治强与被告余松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治强于2017年8月22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余松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治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治强撤回对被告余松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陈治强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