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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袁堂武、徐春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堂武,徐春平,严正滨,徐海明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6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堂武,男,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习水县,因敲诈勒索于2010年9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不予执行);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春平,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因卖淫于2008年8月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因卖淫于2012年4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后于同月13日被决定收容教育;因卖淫于2015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因卖淫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尚未执行),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辩护人郑相豪,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严正滨,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24日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8月4日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2月13日被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经减刑于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海明,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堂武、徐春平、严正滨、徐海明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荣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堂武、徐春平、严正滨、徐海明及辩护人郑相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袁堂武、徐春平经商议后印发招嫖卡片用于对外分发进行介绍卖淫活动。2017年3月1日21时许,袁堂武在温州市瓯海区各个宾馆分发了招嫖卡片。次日凌晨0时许,马某、傅某1(均已被行政处罚)入住温州市瓯海区月乐西街温永商宾馆8627房间,根据捡到的招嫖卡片拨打招嫖电话,要两名卖淫女进行嫖娼,被告人徐春平接到电话后,决定自己去卖淫,但因仅有自己一个便打电话给被告人严正滨,要求介绍一个卖淫女,严正滨接到电话后便联系了被告人徐海明找到卖淫女李某。之后严正滨、徐海明将卖淫女李某带至温永商宾馆,徐春平和李某一起进入8627房间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向马某、傅某1卖淫。被告人徐春平及李某、马某、傅某1在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发现已使用的避孕套、招嫖卡片等物(已被收缴);另四名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在各自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均一并被扣押在案。案发后,被告人严正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案犯徐海明。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堂武、徐春平、严正滨、徐海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马某、傅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和收缴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手机微信支付记录,手机通话记录及详单,指定管辖的通知,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堂武、徐春平、严正滨、徐海明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严正滨在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犯罪前科和劣迹,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春平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严正滨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案犯,有立功表现,结合各自所起的作用等情节,予以不同程度地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堂武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徐春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严正滨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海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扣押于公安机关)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娄彬彬-?PAGE?6?-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