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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8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国庆、倪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庆,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895-1号申请执行人宋国庆,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倪彬,男,汉族,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宋国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倪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倪彬没有按期履行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2民初3382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国庆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倪彬在安徽中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倪彬在安徽中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X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