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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辖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厦门网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厦门网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景路60号三楼C区76室。法定代表人:廖宗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武雄、林珠端,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网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62之一号1楼。法定代表人:王华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茂考、周春兰,福建滨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网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8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订购单上明确了货物交货地址为厦门市××区环东海域美溪道湖里工业园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厦门市××区,从有利于案件审理的角度出发,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厦门网谊工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订购单》载明: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采购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处理。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思明区人民法院作为采购方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厦门飞越达光学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