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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赵铁桥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异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铁桥,许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异34号异议人赵铁桥,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邵东县。申请执行人许学良,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执行人赵铁桥,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邵东县。本院在执行许学良与赵铁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铁桥于2017年8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查明终结。异议人赵铁桥称:一、异议人未接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及通知,对本案的执行程序进展一无所知,法院在异议人没有收到任何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真委托拍卖异议人的房屋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二、法院对拍卖异议人的房产真实情况未经调查核实,导致异议人房屋价值严重低估。三、《拍卖公告》没有公布评估报告副本及评估价格,异致最终拍卖成交价远低于市场价。四、被执行、拍卖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非赵铁桥个人财产,法院拍卖异议人妻子尹香秋的房屋份额不合法。请求法院中止对拍卖房屋的执行。异议人赵铁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湘0521执10-1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明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赵铁桥和尹香秋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01、502号二套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拍卖查封的房产。2、(2015)邵东民初字第26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判决的责任主体为赵铁桥。3、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01、502房产权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西街花园B2栋501、502号房产所有人赵铁桥与尹香秋为按份共有,各占50%。4、赵铁桥与尹香秋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赵铁桥与尹香秋为夫妻关系,双方于1992年元月5日登记结婚。5、赵德群的户籍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赵德群于1932年10月27日出生。6、赵铁桥、尹香秋的居住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异议人与尹香秋的常住地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01、502房。7、编号为EY543966695CN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一份,证明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01、502号收件地寄送法律文书。本院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执行卷材料,确认如下事实:根据已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湘0521执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赵铁桥和尹香秋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01、502号二套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拍卖查封的房产,并通过邮寄方式向异议人赵铁桥送达执行裁定书,邮寄地址为异议人的常住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01、502号;异议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邮寄送达至上述501、502号房屋。2017年6月6日本院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淘宝网上拍卖异议人赵铁桥及其妻尹香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02号房屋,起拍价980000元,最终成交价为11700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许学良与赵铁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异议人赵铁桥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及评估报告书,在评估、拍卖异议人赵铁桥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516号西街花园B2栋502号房屋过程中并无不当、违法行为。异议提出的法院不应拍卖作为其妻尹香秋所有的另外50%部分的异议理由,因尹香秋在本院也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许学良案处置均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并无不妥之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赵铁桥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彭 卓审判员 宁顶峰审判员 邓福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罗奇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