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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蓝军、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蓝军,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郭丽,成玉军,兰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高峻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蓝军,男,汉族,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蓝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成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丽,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成玉军,男,汉族,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石河子市。被执行人:兰国峰,女,汉族,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五家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军、石河子天露节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丽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家渠丽润商业广场有限公司、郭丽、成玉军、兰国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天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兵08民初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应加明审判员 赵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