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吴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吴某某,吴某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181号申请人雷某某,女,住所地常宁市泉峰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吴某某1,男,住所地常宁市宜阳申请人雷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吴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民终161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民终16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智审 判 员 郭小毛代理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唐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