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龙腾与张学美、谭代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腾,张学美,谭代明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324号原告:龙腾,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人,住普安县,被告:张学美,女,1955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被告:谭代明,男,1952年3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腾诉与被告、张学美谭代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腾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由原告龙腾负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曾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