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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罕宝勒德与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罕宝勒德,哈斯其木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832号原告:罕宝勒德,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哈斯其木格,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罕宝勒德诉被告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罕宝勒德于2017年9月1日以联系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罕宝勒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退还原告罕宝勒德。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