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罕宝勒德与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罕宝勒德,哈斯其木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832号原告:罕宝勒德,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哈斯其木格,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罕宝勒德诉被告哈斯其木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罕宝勒德于2017年9月1日以联系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罕宝勒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退还原告罕宝勒德。审判员 图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