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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执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宝来、丁学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来,丁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593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来,男,汉族。被执行人丁学芹,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11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鲁13民终1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义务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宝来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学芹在临沂市罗庄区册山法庭(2016)鲁1311民初4080号案件中有标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丁学芹在临沂市罗庄区册山法庭(2016)鲁1311民初4080号案件中的标的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