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XX梅、胡兴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梅,胡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0421执515号申请执行人:XX梅,女,197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胡兴成,男,197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XX梅与胡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XX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长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