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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石修忠、张在逢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修忠,张在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刑初1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修忠,男,1978年5月7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被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张在逢(绰号“张百万”),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溆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6日被继续监视居住。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开设赌场一案,由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5日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石修忠伙同被告人张在逢、魏某(已判刑)等15人在溆浦县两丫坪镇荷花居委会3组周某清、周某可家中开设“虾米鱼儿”赌场,每人出资人民币1000元,筹集赌场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约定按入股比例分红。2016年4月19日,溆浦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6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4600元;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石修忠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在逢获利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石修忠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在逢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伙同他人提供赌具及场地,招揽人员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至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伙同魏某、周某可、周某清、贺某1、翟某、陈某1(均已判刑)等15人在溆浦县两丫坪镇荷花居委会3组周某清、周某可家中开设“虾米鱼儿”赌场,每人出资人民币1000元,筹集赌场本金人民币15000元,并约定按入股比例分红。2016年4月19日,溆浦县公安局民警在周某可家中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6人,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4600元;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石修忠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在逢获利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石修忠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在逢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侦查期间缴纳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二份,证明被告人张在逢于2017年1月5日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石修忠于2016年12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3)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与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共同开设赌场的其它股东周永可、魏先水、翟小平、周永清、贺仕华、陈长生及贺德千已被溆浦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刑罚。(4)缴款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张在逢在本案侦查期间缴纳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2.证人证言:(1)周某清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至4月份和周某可等十几个人在我家里和周某可家里开设“虾米鱼儿”赌场,我提供场地,每天有100元钱。赌场老板有张百万,翟某、贺某3、贺某1、周某可、陈某2四、魏某等人,我们老板每人都要入股,每个人的入股金是1000元。具体分工是周某可管账和钱、张百万跟魏某摇色子,翟某、贺某3收赔钱,其他在外围帮忙参赌凑人数,来赌博的人一般有几十个,赶集的时候多达50多人。我记得赌场在周某可家开了10天左右,在我家里开了有1个多月。我共获利7000元。2016年4月19日,我赌场被公安查获,被抓参赌人员46人。(2)周某可的证言,证明我与陈长生、魏先水、翟小平、张百万、周永清、贺仕华等十五人自2016年2月22日先后在溆浦县两丫坪镇荷花居委会马路对面小百货周生键的一楼中堂屋、我家开设“虾米鱼儿”赌场,我主要负责管钱和账,陈某1、贺某1负责放哨、张百万、翟某负责收赔钱,其他老板、股东上下经营。每股1000元共15000元。赌场逢赶集有五、六十人赌博,空闲时人就比较少,我从赌场共获利6000元左右,赌场共盈利75000元。2016年4月19日,我赌场被公安查获,听说抓了参赌人员30多人。(3)魏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石修忠邀请我开“虾米鱼儿”赌场,共邀请了15个人,赌场老板有张百万、翟某、周某清等人,我们每人凑1000元,共计15000元做赌场的本金,其中周某可管钱和账,我和石修忠摇色子,张百万、翟某、贺某2收赔钱,其他老板上打下经营,赌场场所分别在周某可家、周某清家、贺某1家。我从赌场内共获利5000多元。2016年4月19日,我赌场被公安查获,被抓参赌人员46人。(4)贺某1的证言,证明我和翟某、周某可、石修忠等十五人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19日,分别在我家、周某清、周某可家里开设“虾米鱼儿”赌场。魏某、石修忠负责摇色子,张百万、翟某、贺某2负责收赔钱,周某可负责管钱、账,其他老板上打下经营。其中赌场在我家里开了十几天,周某清开了20多天,在周某可开的时间多点。赌场每天要给提供场地的老板100元1天,开设赌场以来我们每个老板分得5000元钱。2016年4月19日,赌场被公安查获。(5)贺某2的证言,证明魏某等15个老板开了个“虾米鱼儿”赌场,叫我去帮忙摇色子、收赔钱的,赌场老板有张百万、翟某、周某清等人,他们每人凑1000元,共计15000元做赌场的本金,还有些散户凑半股的,出500元。赌场分工中周某可管钱和账,魏某和石修忠摇色子,张百万、翟某和我收赔钱,其他老板上打下经营,我去帮忙如果赌场当天赢钱了,我就有100元工资,我共得了200元。2016年4月19日,“虾米鱼儿”赌场被公安查获,被抓参赌人员46人。(6)翟某的证言,证明我女儿周红花是赌场股东,因为怀孕了,我就代她在赌场里工作,赌场老板共是十五个人,有张百万、翟某、周某清等人,我们每人凑1000元,共计15000元做赌场的本金,其中周某可管钱和账,魏某和石修忠摇色子,张百万、和我还有贺某2收赔钱,其他老板上打下经营。此外,我去帮忙收赔钱,如果赌场当天赢钱了,我还有100元工资,我共得了200元。2016年4月19日,赌场被公安查获。(7)陈某1的证言,证明我和翟某、周某可等十五人自2016年2月22日开始,分别在周某可及其他人家里开设“虾米鱼儿”赌场。我主要就是放哨,翟某、张百万、贺某2负责收赔钱,周某可管钱、账,其他老板上打下经营。主要在两处场地开赌场。参赌人员在赶集的时候有几十人,少的时候也有20多人。2016年4月19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抓参赌人员46人。3.勘验、辨认笔录(1)勘验笔录,证明聚众赌博案发现场在溆浦县两丫坪镇荷花居委会三组周某可家中的现场概况,附示意图2张、现场照片8张。(2)辨认笔录,证明魏某能辨认出陈某1、贺某1、周某清、张在逢是赌场老板之一;贺某2能辨认出张在逢、周某可是赌场老板之一;翟某能辨认出陈某1、贺某1、周某清、张在逢、周某可是赌场老板之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石修忠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2月11日,我邀请魏某开“虾米鱼儿”赌场,当时邀了15人,除了当场被抓获的八个股东(我,魏某、张在逢、翟某、贺某2、周某可、陈某3等)之外,其它的七个股东我记不清了,每股1000元,共筹集15000元,由周某可保管,赌场每天从上午10点开始,到下午2点左右散场,参赌人员多以附近的人为主,有两个赌场,一个设在周某可家里,还有一个设在周某可妹妹“周老七”家里。基本一个地方搞一天,来来回回,目的就是躲避公安机关查处。我们每天结算一次,有时一天赚几千,有时候一天输几千,赢了就分红,输了就再筹钱,一共分了几次红,筹了几次钱我记不清了。总共开了一个多月,每股大概赢了5000元左右。每天给提供场地的老板100元,周某可和他妹妹的场地费大概4000元左右。我和魏某负责摇色子,张在逢、贺某2和翟某负责收赔钱,周某可管钱和账,其他人上下经管。2016年4月19日被你们公安查获,并且当场抓获46人。(2)、被告人张在逢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2月到4月期间我入股赌场,股东有我、石修忠、魏某、贺某2、翟某、贺某1、陈某1、“七女儿”等15人,每人入股1000元开设了“虾米鱼儿”赌场,赌场开在两丫坪荷花村。2016年4月份场子被捣毁前几天,魏某叫我过去帮忙收赔钱,庄上赢了就一场一百的工资。这个场子白天开在周某可的家里,晚上开在两边一个人家里。被抓的当天是石修忠在摇色子,我和翟某、魏某在收赔钱,当时场子里大概有五、六十人在赌博,后来你们公安就来抓人了。我从入股以来,大约从赌场中获利10000多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等人合股开设赌场,以“虾米鱼儿”的方式进行赌博,提供赌具及场地,从中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修忠、张在逢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在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与他人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修忠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院委托,溆浦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了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张在逢适用社区矫正、对被告人石修忠不适用社区矫正。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能认罪悔罪,且考虑到被告人石修忠身患重病的因素,二被告人均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对溆浦县司法局关于对被告人石修忠不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关于请求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石修忠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修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在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石修忠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泽林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