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凤芝与王振友、张春华、王伟光、王振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凤芝,王振友,张春华,王伟光,王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511号申请执行人郭凤芝。被执行人王振友。被执行人张春华。被执行人王伟光。被执行人王振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6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