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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民终2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蔡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王超,蔡保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太湖路319号。诉讼委托代理人:蔡小卉,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保卫。诉讼委托代理人:杨伟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超、蔡保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1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超、蔡保卫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王超、蔡保卫的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王超、蔡保卫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智勇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白 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殷志浩书 记 员 刘 娜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