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李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李忠琴,李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号。负责人黎敦满,行长。被执行人:李忠琴,女,1973年1月24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李爱辉,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4执31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爱辉、李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304民初2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