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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赵朝飞与王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飞,王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721号原告:赵朝飞,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告:王万峰,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朝飞与被告王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朝飞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朝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朝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赵朝飞负担。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袁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