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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1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詹可辉、胡永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可辉,胡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詹可辉,男,1971年4月2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胡永刚。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詹可辉与胡永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詹可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长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