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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龙发与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发,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326号原告:黄龙发,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兴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83133349Y。法定代表人:林兰贞。诉讼代表人: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告黄龙发与被告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黄龙发诉称,2016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款付款协议书》,就工程款支付、结算、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约定。2016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确认总工程款为13148000元。2016年12月6日,被告委托其工程负责人丁勇向原告再次进行结算,确认扣除已付工程款及税费,尚欠49226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922600元及违约金,原告对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将被告并入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闽0583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立案受理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并入福建瑜鼎机械有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2月14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由南安市人民法院管辖。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泓晟鼎(福建)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