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敬、丁芳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敬,丁芳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李敬,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丁芳箭,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李敬与被执行人丁芳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丁芳箭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李敬欠款584800元,承担执行费824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李 超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